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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您好: 我在2009年订购了一套楼房,2010年底已交付使用了。现在有两个问题想咨询一下:(1)合同上写着“2010年10月1日前交房,如有违约开发商按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零点三赔付买受方违约金” 实际交房日期为2010年10月20日。(2)合同上写着“自合同交房日期起180天之内,开发商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办理房产证交给买受人手中,如有违约按总房款的百分之零点一赔付买受方违约金”这一条没有写明按天计算还是按月计算,如今我们还没有领到房产证, 请问这应该按什么计算呢?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老百姓应该怎样维权啊? 期待您的答复,先谢谢了!

其它综合
2011-07-20 15: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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