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起诉地各个律师说的都不一样呢
补充一下,我和妻子都是襄樊户口,但定居在武汉,有固定房子,我07年去广州做生意,妻子08年过去,整日争吵不休,妻子于09年3月离开我不知去向,我在2009年9月回到武汉工作,直到现在我们都没见过面,只是在QQ上提过离婚,已经有两年半,今年6月她从我父母哪里把儿子带走,我们没见面,说是看望一下外婆,还要我拿身份证去襄樊找她离婚,结果我到了襄樊她却不露面,后来还是她姐姐说她离开襄樊去了外地,我不知她去了哪里,她回来时用的那个手机号码也停用了,儿子9月份马上就要上一年级了,她以前说过要把儿子带到她上班的地方上学,她一个人根本没时间照顾孩子的生活,学习,也没精力照顾孩子,孩子和她三年没见面了,感情很淡漠的!而且到外地上学对孩子择校升学什么都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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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象你这样的情况,可以向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特殊情况下,你可以向你的户口所在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关键是要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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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应当咋被告所在地起诉,被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最近时期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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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收集你们分居两年以上的证据,依法在对方现在居住地,无法找到具体下落的,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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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律师帮助,你可以直接和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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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