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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日,王某坐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我驾驶的小货车相撞,造成王某右腿受伤,当日王某以“车祸后全身多处疼痛、出血伴活动受限2小时”入住医院,入院后在RICU抢救失血性休克,并在2008年7月7日在全麻下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给与预防感染,对症治疗,于2008年7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现患者一般状态良好,生命体征平稳切口愈合良好,各关节活动可,右膝屈90度,今日办理出院手续。 2009年3月30日王某因右股骨下端骨折术后再骨折再次入院,于2009年4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同上。2010年4月19日王某因右股骨下端骨折术后内固定物折断、右胫腓骨骨折术后骨性愈合第三次入院,2010年5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同上。 事发后,交通队根据现场情况,裁定为摩托车为主责任,小货车为次要责任,我对第一次的手术应承担的责任毫无异义,但对王某要求我对第二次、第三次的手术承担主要责任很困惑,我想问各位律师:第二次、第三次的手术我该承担主要责任吗?如果不是,我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是,依据又是什么呢?

交通事故
2011-07-19 15:41:0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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