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日,王某坐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我驾驶的小货车相撞,造成王某右腿受伤,当日王某以“车祸后全身多处疼痛、出血伴活动受限2小时”入住医院,入院后在RICU抢救失血性休克,并在2008年7月7日在全麻下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给与预防感染,对症治疗,于2008年7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现患者一般状态良好,生命体征平稳切口愈合良好,各关节活动可,右膝屈90度,今日办理出院手续。 2009年3月30日王某因右股骨下端骨折术后再骨折再次入院,于2009年4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同上。2010年4月19日王某因右股骨下端骨折术后内固定物折断、右胫腓骨骨折术后骨性愈合第三次入院,2010年5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同上。 事发后,交通队根据现场情况,裁定为摩托车为主责任,小货车为次要责任,我对第一次的手术应承担的责任毫无异义,但对王某要求我对第二次、第三次的手术承担主要责任很困惑,我想问各位律师:第二次、第三次的手术我该承担主要责任吗?如果不是,我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是,依据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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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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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情况下需承担具体的赔偿责任,如需帮助,可以来所面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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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手术是原骨折后又发生骨折及第三次内植物折断,如果让你承担这二次责任,需要证明这二次损害与你肇事有直接因果关系。仅从你在病历中描述看,无法证明与第一次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造成再一次骨折及内植物折断的原因很多,例如又一次受到外力或者植入物的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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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