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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50岁,和一个外籍女子(偷渡)同居期间在2003年收养了一个女婴,女孩2010年溺水身亡而发生赔偿纠纷。对收养的事实,两人提供了村委会的证明和计生罚款证明卡(女孩死后交的,注明收养一女,溺水身亡),赔偿方认为女孩是捡来出卖的,外籍女子不敢露面。以上事实如何认定?谢谢

婚姻家庭
2011-07-20 15:43:1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如需帮助,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如需帮助,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 一直在抚养
  • 你好,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 可以委托律师来处理
  • 可以请律师代理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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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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