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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单位的社保纠纷,我06年8月进入单位工作,并签有劳动合同,到10年4月从单位离职。离职原因是我发现单位并没有按时足额的给我缴纳社保,单位缴纳社保时间分别是养老、失业是07年12月,医疗08年3月,并且从开始缴纳到我离职前,医疗有1各个月欠缴,缴纳基数也不对,单位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交的,但是实际上我去查的时候发现好几个月的缴纳基数是72元。 请问我能以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要求单位补交05年入职到离职之间的社保并赔偿经济补偿金吗?

其它综合
2011-07-18 20: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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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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