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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民办学校的老师,2008年9月应聘到学校,当时按学校的规定,适用期一年,当时给的工资每月900元,没有签劳动合同。可是在这一年里我结了婚,在2009年8月生了孩子。学校的要求是来校三年以后才让生孩子,所以等到9月开学时我没有再去上班。到10月份,我们这门学科的一个老师调走了,学校又让我上班,可是还是按适用,这一年也没有签合同,每月也是900元。2010年9月,我的试用期满,学校给我签了合同,也开始缴纳三金这一年学校工资改革,我的工资每月2000多一点。可是前几天刚刚放暑假,学校领导打电话给我说下学期不在签合同了,也就是我被解聘了,我很奇怪,因为我工作很认真,学生在评教中也很认同我,学生的成绩也很好。我没有犯过什么错,怎么就给解聘了,而且我的合同也没到期。我想问问我这种情况能所要赔偿金么?能赔偿多少呢?谢谢!

刑事案件
2011-07-18 12: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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