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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1997年8月到某公司工作至2011年2月8号主动离职(就是没与公司打招呼2月8号就没在去公司)我因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2月18号向区劳动局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2月25日立案审理。审理结果是,申请人与1997年8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与被申请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请求支付解除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裁决书与2011年6月29日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与2011年7月8日起诉,诉讼请求是1,依法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因多次违纪·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原告单位的规章制度,原告依据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解除与被告的了的关系,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的问题是,1·我的这种情况算是开除吗?2·我现在是否还可以去仲裁委申请08年未签合同双倍

其它综合
2011-07-17 10: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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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