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4月2日19时20分,卢某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30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盖州市徐屯镇任屯村与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同方向行驶的手扶拖拉机尾随相撞,致双方车损,卢某受伤,发生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卢某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与对面车辆会车时出现盲区盲目行驶的行为,其过错及作用是形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夜间驾驶灯光不全机动车,其过错及作用是形成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以外原因:
当事人卢某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与对面车辆会车出现盲区时盲目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二十二第一款之规定,是形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且机件不全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八条第二十一之规定是形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卢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潘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肇事方卢某起诉我父亲潘某,提出经济赔偿要求,请问律师我父亲是否需要承担经济赔偿,同时我父亲的损失对方是否应该承担?麻烦律师给予指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