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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为拆迁户,现当地政府要求我们补交15年社会保险金,交纳日期为1996年到2010年,未达到60周岁(男)的人,后面的年限自行继续交纳,但2009年度为在原单位也已交纳社会保险,因此在补交保险的15年中,2009年那年就交重复了,请问这年的保险是不是应该退还,还是怎么处理?

其它综合
2011-07-16 20:30: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