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是在上海的一家单位上班,09年7月底就开始在这边上班了,因为公司属于创业阶段,所以没有给员工缴纳任何保险,直到公司的经营状态转好,从10年的6月开始到11年6月共13个月缴纳的一直都是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而事实上我符合交上海市城镇保险的条件,像这种情况,如果补缴意义并不大,我可否要求公司将差额部分以现金的方式补给我。

其它综合
2011-07-16 19:07: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