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农村信用社入股10万元,其中投资股5万元,资格股5万元。现因购房资金紧张需办理借款5万元,用自己的10万元股金做质押,向信用社借款,但被信用社工作人员告知:信用社股金属合作股金,股金证不能作为质押物。股金证上也写着可以转让、继承、赠与不能作为质押物。我想问?这种规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吗?我应该怎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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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作为判断合同有效无效的根据,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接受以本公司股权作为抵押的担保!据此,信用社股金不能作为本社的质押贷款。
其实从法理上分析,如果股东以股金作为担保向信用社贷款,实质上属于抽逃资本的行为,不利债权和其它股东的利益,当然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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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也就是说,你的10万元股金是可以作为质押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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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