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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农村信用社入股10万元,其中投资股5万元,资格股5万元。现因购房资金紧张需办理借款5万元,用自己的10万元股金做质押,向信用社借款,但被信用社工作人员告知:信用社股金属合作股金,股金证不能作为质押物。股金证上也写着可以转让、继承、赠与不能作为质押物。我想问?这种规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吗?我应该怎没办?

债权债务
2011-08-05 09: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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