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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但是当女职工在孕期违反第三十九条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条不是矛盾吗?

民事相关
2011-07-15 20:53: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