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妻协议离婚,并签署了财产分割协议,由于协议中家庭财产未完全写明且为了子女考虑,我们双方对家庭财产进行了补充说明,并增加了一些条款,其中女方如果带孩子去外地上学则费用完全由男方负责,男方再婚则另给女方每月2000元作为抚养费,女方如果再婚则放弃一切财产权利,女方愿意交出孩子的抚养权,并将工资全额给儿子作为抚养费。
双方对 上述条款没有异议,签字并按了手印。
这个补充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增加的条款合不合适,如果不合适的话是不是整个协议无效还是部分条款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