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各位律师,我公司有名员工在2011年3月—5月签的试用期合同,3个月过后没和他签正式的合同,现在7月份给他补签合同,我们公司的意思是3月-5月是试用期合同,5月-2012年1月这9个月是正式合同,(含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整整一年),请问这种合同怎么签比较合理,需要备注说明些什么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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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未签订正式合同的,该试用期无效,视为已经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到期后为事实劳动关系,过一个月仍不签署书面合同的,你公司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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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的,要从一个月开始支付直至一年的每个月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予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单位这种情况要支付你的每个月双倍工资,你同意可以去你的单位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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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