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的时候我的母亲同继父结婚。
2002年我21岁的时候,我母亲买了一个门市登记在我的名下,继父没有反对。2003年的时候,我母亲继承外公的一套房产,并由于单位合并拆迁变为2套住房。2007年的时候,取得公证书,我母亲娘家的亲戚,同意放弃继承权,由我母亲一人继承2套房产。公证书上写的是“由其三女XXX一人继承“。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户头上依然是我外公的名字。
2011年继父提出离婚,并要分割以上提到的一个门市,和两套住房。
理由是:我21岁并无经济能力购买门市,门市是他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该算婚后财产。
2套住房的拆迁所需补交的费用,也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所以2套房子也算夫妻共同财产。
请各位律师帮我看下,继父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如果他去起诉我们的胜算有多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