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希望能从百忙中抽出时间回复。多谢!我与前妻在2003年10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女儿1岁,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忍受而离婚。女方称其抚养女儿,哭闹要财产。其中,我们协议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如下:为女方购置金饰品归女方,共同财产4万元,分割给女方3万,包括女方处存放的5000元,和女方单位集资款7000元,归女方。上述协议约定,是基于女方抚养孩子的考虑,故大部分财产分割给女方,我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当时我的工资是1000多点。女方现在从新组建家庭,并育一子,女儿多数是由其姥姥家抚养。我每个星期接送。近日,女方违反协议约定,要求提高抚养费,我因为刚结婚,老婆没有工作,还没有生孩子,没有房子,所以负担较重,我答应涨到300每月,可是女方不同意,要打官司,并说没解决事情前,就不许我接孩子,剥夺了我的探视权!这样的情况,我在应诉过程中应该如何答辩?有什么注意事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