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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1983年分过一次土地,1993年又重新分配过一次。其中有一块土地未分配,做为公共用地。2010年,村委会将此未分配的公共用地卖得款项500万元,此款项于2010年9月6日到达我村帐户。(截止2010年9月6日,户口在本村的,称为有户口的;不管哪年分地,分得土地的,称为有地的;两项都有的,称有地有户口的)村委会做出如下分配:1、有地有户口的,每人1.3万元,闺女的孩子,每人3000+虚岁年龄×500元;2、有户口的,每人1.2万元,闺女的孩子,每人3000元;3、有地的,因户口不在本村,不能分配。本人前后两次分地均分得土地,后因到外地上学,于1996年将户口迁出本村,毕业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迁回(本人户口于2010年底2011年初迁回本村)。请问此种分配方法是否合理,本人能否参于分配? 问题补充:如诉讼,有几成把握能赢?

其它综合
2011-07-13 22:46:4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