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姥爷去世后舅舅凭一份代书遗嘱把姥爷的一栋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了(先办了遗嘱公证,然后是继承权公证,房产交易中心根据继承权公证书办理了过户),遗嘱上有姥爷的签名,舅舅委托人民检察院对签名做了笔迹鉴定,提供的对比材料是姥爷档案里的材料,不知道他怎么调取出来的。我有几点疑惑,希望得到您的解答,谢谢: 第一,我们去档案管理的地方想拿到对比采用的档案,比对签名的形成时间,得到的答复是只有法院才有权利调取已故人士的档案,那么舅舅为什么通过一个委托的律师就可以得到这份档案并拿去做笔迹比对呢? 第二,如果舅舅获取档案的方式是非正规途径,那么检察院根据档案内容所做的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第三,这个笔迹鉴定是否属于司法鉴定呢?我看了下安徽省蚌埠市司法鉴定单位名单里面没有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第四,代书遗嘱上还需要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的签名,我们看见的这个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签的是同一个名字:代书人、见证人甲,字迹与书写遗嘱的字迹完全不同,对此,代书人乙给出的解释是遗嘱是他写的,但因为不懂法律程序没有签名,所以由另一个见证人甲签的字,这样的说法法院会接受,依然认为代书遗嘱有效么?

继承
2011-07-12 21: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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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