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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于2011.4.16在自己家门口玩耍时,遭到本村,村名王海云无故杀害,他的父亲提出,王海云有精神病,于2011.4.26在内蒙古第三精神病医院做第一次鉴定,结果于2011.7.5出来。鉴定结论:1:王海云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2:王海云是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请问一下根据此情节,在量刑上能判到多少年??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7-12 21:07: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