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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3人与2个网吧相识的小姐认识,一起去开房,在小姐自愿的情况下,作为我们男女朋友的情况下发生关系,结果第二天要求我们给她们买服饰,我们有事就没理会,当天下午2小姐叫了6个混混持刀 还暴力殴打了我们其中一不给叫告我人并勒索我们3万,说不给就告我们轮奸,结果进了刑警大队,女方说我们当时身上有把刀,污蔑我们说我们用刀威胁她们,那把刀是另外一个朋友准备和别人打架,我们放身上预备的,进了房间就把刀放到卫生间,就在当晚我朋友打架被人杀了,符合我们带刀的时间,原告在事发几天后主动去刑警大队销案,可是刑警大队说过了时限,于是原告就走了,2年多都没回来。结果由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楚,报案人还是那6个混混报的,女方并没有直接报案,女方至今联系不上,检察院不予批捕我们,就被保释了,过去2年多了,我想了解一下,这样的案子会不会被定轮奸,案子要通过怎样的渠道才能销案很急,

刑事行政
2011-07-12 19:50: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