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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0年11月底上班至2011年6月5日管理者要我和女友立刻搬出宿舍,同时扣除我们的押金。让我和女友一直没找到工作也找不到地方住。我和女友在同一个店子上班,没有和店里签过合同,店里也没有规章制度说不准在宿舍和女友同居,老板最后不发我们的押金,这样是不是触犯了劳动法?还能不能要回押金?店里有没有这样的规章制度我不知道,因为从开始上班一直到离开店子,都没有看到规章制度贴出来,开始上班的时候也没有给规章制度给我看,根本就没有说不准在宿舍和女友同居,押金条也没有给过我们。几次跟店里协商而没有结果。希望有律师能帮我们要回押金和得到合理的赔偿。

劳动纠纷
2011-07-12 10:53:4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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