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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日~2010年11月28日在***有限公司岗位是:审核员,工资待遇是:基本工资 提成,提成是按公司制度结算,未签订劳动合同和任何协议。在公司半年时间总共做了20个项目,提成是要老板结了项目的钱才发当时我提前告之要离开,告之时间是2010年11月15日,他们要求把手上的项目处理完后可以走,我把手上的项目都做完并出了报告。有一个项目是施工单位没来核对,说好的我可以先走,施工单位来核对的时候我要去核,2011年1月7日和施工单位核完;有一个项目已经和施工单位核完发到贵阳市评审中心审,核的过程中因为存在一点小问题,2010年12月7日和公司老板一起去处理,之后评审中心又要求改点东西,2010年12月23日又去公司按评审中心的要求改过之后发给评审中心。但这两个项目老板都没有叫我出报告。在告诉离开之前我没参加公司组织的免费旅游。离开公司以后,2010年12月我收到了公司发的2010年11月的基本工资和一部分提成,其余的送审项目没有和公司结帐,所以公司也没有支付提成给我,剩余的项目提成11个,估算提成金额为6000元左右。

其它综合
2011-07-12 1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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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