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我与朋友分别投资65万和20万开办一家饭店,主要经营是这朋友,从装修到经营由他一手操办,收支全由他负责,结果装修时就开始超支,然后各追加6万和2万投资,但他始终没将装修明细拿出来,经营上的收入和支出也没明细,就是有点报支单,也是白条居多,甚至还有重复报支、虚假报支的现象,开张后连续亏损,连房租也交不起了,然后我再先后投资了14万,今年6月因欠物业租金和水电费被物业强行断电断水,我提出关门或转让,但他说关门可以,但外面还欠了货款、煤气费和租金40多万,后由他牵头找人同意接收负担货款和租金欠费,但前提是要我退出合伙协议并不再要求追回投资。请问这个要求合理合法吗?我该怎么办?如不同意的话我要承担所有债务的连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