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房时和中介签的合同 日期是2010.12.20-2011.06.19,在6月20号时 我给中介打电话,问何时去续租。中介说因为房主在外地没有回来,房子让我先住着,钱的事儿等房主回来了再说。在06月26号。我接到中介电话,说房主说房子不租了,要求我28号必须搬家。我不想和中介多纠缠。就28号搬了家。但是我们的合同上也这样一条规定“如房子未到期或遇其他特殊情况,甲方不能将房子续租给乙方,需提前30天通知乙方”还有一句“如果有有一方违约,赔偿对方1个月房租。”当我去和中介结算押金时,他向我索要从6月19号到6月28号的房租。我就提出了合同上的事宜,我说我都没有要求你赔偿,你还索要这几天的房租,中介说,你合同是19号到期,已经过期了,就说什么都没有用。我说我咨询一下我们再结算吧。所以现在想咨询一下法律顾问,现在的情况,我应该如果维护我的权益?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