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4月11日入职于北京一家小公司,试用期一周,试用期工资是2000元一月 ,另外每月有300元餐补,试用期通过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承诺第二个月工资2500元一月,在2011年6月9号本人提出辞职,公司答应一个月后可以走,还说说不定不用一个月, 让公司写条证明,公司拒写.2011年7月9日,要公司结算工资并离职,公司只给予工资2000元一月,拒发7月份工资,公司说结不了,其间多次星期天无偿加班,每天工作12小时, 所以我希望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维护自身的权利,讨回作为打工的应得的报酬及社会保险等如下:
1.从2011年5月11日起到2011年7月9日支付双倍工资
2.入职公司3个月,每天工作12个小时(早上9点至晚上9点),每周最少工作6天,星期日经常也加班,要求给予加班费3000元
3.到公司从未买过保险,希望公司补缴法律规定的应有保险
4.要求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2500元
5. 要求公司补发半个月经济补偿1250元
因为未签劳动合同,只有工作服,工作中写给客户的收据条子盖有公司公章,收款人是我的名字,还有和老板发的短信,请问我可以要求补偿和要回工资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