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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工伤,怎么申诉办理,该工程系个人承包项目,在沈阳市,死亡工人是辽宁辖区的葫芦岛市的,私了的话雇主就给一万(工资以外,工资每月3000元),家属不同意,什么部门能解决? 谢谢了!

劳动纠纷
2011-07-10 19:50:0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死亡的,算工亡。可以向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亡认定、
  • 认定工伤后起诉解决
  • 如果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是工亡。可以到劳动保障局去做工亡认定。
    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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