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2002年离婚,我们有一个女孩,离婚后的前几年也不知道他的去向,过了几年联系上了也不给孩子抚养费。因为我生活在佳木斯,他在北京,现在孩子大了读高中需要钱。请问我这种情况怎么办。(当年判的是每月给200元,现在的物质和孩子的学费都高我可以不同意当时的判决么?)恳请哪位律师能帮帮我。谢谢!
-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
现在情况变得复杂,建议见面详谈。
-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