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本市实行公有住房改革,经当年在册成年户籍人我与父亲二人协商同意,共同出资购买正在居住的2室1厅房屋产权并填写《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由于当初受“九四方案”限制,购买售后公房产权只可登记一人,不能将所有同住成年人都登记为房屋权利人,所以只能办理以父亲为产权人的房屋产权证。
2010年5月父亲因病去世,我才得知父亲2009年在姐纵容下,私下与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姐没有支付过任何对应的购房款,父亲与姐利用假借买卖的形式已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姐自己名下。姐的这种蓄意行为,实属恶意取得。
请教律师:1)我是该房屋同住人我该如何主张我的权利?
2)我若主张该房屋产权恢复原状。但该房屋登记权利人父亲已死亡,产权人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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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按照94协议的,则房屋同住人也有份额,同住人可以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在撤销前,房屋已经过户于姐名下,属于她的财产。
详细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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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94方案,你也是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对于购买的房屋,你也是共有人之一。未经你的同意,你父亲暗地里出售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而且你姐姐也不是善意第三人,你可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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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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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没戏。诉讼时效都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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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法院确认过户行为无效、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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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主张对该房的权利的,但有点麻烦的。而且要抓紧,涉及到一个时效问题!本律师专业处理公房和售后公房纠纷!详情可来电 咨询,律师为你提供有效帮助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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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