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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受伤者黄某一于2010年12月24日上午7时与本村村民黄某二去某县和顺装卸服务部卸货,7时许受伤者黄某一在卸货时从货车上掉下,右脚不慎被随之掉下的货箱砸压伤,当时没有人把他立即送至医院救治,任其躺在地上(中间该服务部法人拿了一张纸箱盒给其垫),后由黄某二打电话叫黄某三(系黄某一弟弟,在另一家搬运公司打工)从别的地方赶来再送往县人民医院,7时55分到了医院,经县人民医院急诊马上进行救治,9时30分办了入院手续,进行住院治疗,2011年1月12日出院,经诊断为右胫排骨粉碎性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胫骨髁间棘撕脱性骨折、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后交叉韧带损伤。根据医嘱术后三个月内不能下地行走,半年内禁止右下肢剧烈运动和参加强体力劳动,一年左右进行拔钉。 由于原告黄某一是经黄某一相邀,两人同在该和顺装卸服务部作临时搬运工,在该服务部陆陆续续已经干了三年,事故发生前是连续工作三个月,工作报酬按计件计算。 该服务部是货物收发机构,该货物从浙江义乌发过来,到该服务部再由该服务部按各货主的地址进行送货,再从各货主收取费用,然后收工后统一分配。 事故发生后,该服务部认为没有跟黄某一有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医疗等费用。 请问:该费用应由谁承担?应根据什么法律依据?

其它综合
2011-07-09 14:07:4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服务部雇佣伤者进行搬运货物的,可以要求雇主即服务部承担赔偿责任
  • 咨询者你好:
    第一、服务部与受害人系雇佣关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也就要有服务部承担责任。
    第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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