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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和一个人签订的租赁场地的合同,现合同已到期,镇政府需要这块场地,我和甲方当时签订的合同是如果合同到期甲方需用场地我自行拆除厂房或者按每平方50元赔偿。现在的问题是不是甲方使用,而是镇政府出让给第三方使用,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除了厂房,停产停业,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这些我是否可以得到

征地拆迁
2011-07-10 15:28:2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拆迁方在拆除房屋是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或安置。你们的租赁协议没有约定政府拆迁这种情况,所以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方在拆除房屋是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或安置。你们的租赁协议没有约定政府拆迁这种情况,所以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拆除未超过批准年限的临时建筑,在拆迁标的物上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搬迁补助费应悉数归承租人所有。因为,搬迁补助费是对因房屋被拆除而搬迁所生损失的补偿,而这些损失只能发生在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上。在房屋被出租的情况下,这些损失也只能发生在承租人上,因此,搬迁补助费应该确定地归承租人所有。
    关于租赁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补偿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条即确立了房屋承租人和被拆迁人一样,享有被补偿安置的权利。《条例》第27条又进一步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与补偿。”这一条体现了立法原则,即由于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的合同权益因拆迁事项受到损害,应当得到一定的补偿。无论是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谁来承担补偿安置的责任,法律法规均赋予房屋承租人取得拆迁补偿(助)费的权利。
    两种途径,一种是政府补偿给出租人后,出租热补偿你;或者是政府直接补偿你。
    若满意,请给分。
    追问:现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不适用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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