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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2006年9月起在某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至现在,属临聘人员,自用工之日起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每年续签,但在2009年10月起,因单位原因,到现在一直未在续签劳动合同。最近单位要改革,把临聘人员全部签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劳动派遣的方式,请问本人自2009年10月至现如今2011年7月一直未在续签劳动合同,之前已签定三年的劳动合同,等于签定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单位要继续聘请本人,本人能否拒绝签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要求吗?直接要求单位与本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之前违反劳动合同法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款能否要求赔偿,赔偿后能否要求用工单位与在本人重新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速急!切盼!详细的解释!谢谢!

劳动纠纷
2011-07-08 21:23: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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