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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离婚事实和理由如下:这是诉讼书一部分,这样法院会受理吗?会判离吗? 我与被告2005年1月登记结婚。2010年2 月23 日生下女儿。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嗜酒,经常为家庭琐事暴跳如雷、歇斯底里的摔砸东西,对其父母也同样大吼大叫,恶语相向,对原告甚至是拳脚相加,有了女儿之后,性情变本加厉,从不回避女儿,对幼小的女儿造成不可挽回的心理伤害。久而久之致使夫妻无法沟通,感情淡漠,最终完全破裂。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会对女儿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并且时刻危及原告人身安全,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由于被告嗜酒并易于狂躁,难以自控,存在家庭暴力,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不够务实,责任心不强,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 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民事相关
2011-07-09 06: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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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