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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一、二审被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套平房,几年后一“房主”要求我方返还原物。我方拒绝其要求,于是将我方告上法庭。但此房在该“房主”之后已经过三到手才卖与我方。一审中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合理(原告也是从别人手中购得,但其提供的购房协议和收据的出具时间不合常情,收据在购房协议之前有半年以上,但原告出庭时陈述先签协议后支付房款),且原告不能提供其购房时的房主去向,导致无法证实其所有权的真实性。二审仍认为其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但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要求一审法院重审。那么一审法院是否要重新立案?若原告仍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我方是否可以申请法院不予立案?

刑事行政
2011-07-08 17: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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