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 您好! 有个问题请教,具体情况如下: 通过交通违章查询系统得知:2011年4月1日8点52分,本人驾驶鲁U21199从海门路往香港路口左转,违反了9点以前禁止左转,被处记3分罚200元的处罚。当时是两名交警在海门路西侧用摄像机摄像记录的。本人对于这次处罚不服,依据如下: 1、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当时两名警察同志就站在海门路的人行道上,我在海门路等候香港路的绿灯通行。根据该法条他们有义务、有条件也完全有时间对即将发生的违章行为予以制止,并非无法当场纠正。而他们采取的是放任且等待违章行为的发生,然后以摄像记录。 2、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当时车辆正在等候左转,违章行为还未发生,并非需要停车进行处理的状况,他们完全“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 3、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三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我认为这次交警同志的行为既不合“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之法,也未遵守第三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而是以处罚为目的。这就类似于刑警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非要等所有违法行为全部完成后再来抓捕,而不是在某一个阶段予以制止,好让犯罪嫌疑人受到更重的处罚一样。 请问律师,我依据以上的理由去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前诉讼,是否能够取胜。如果想胜诉还需要依据那些法规,烦请您予以指教。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7-10 13:19:5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