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7日,公司在**宴请宾客时,王*私自打包240元的菜品,不承认,**老板报警处理,经古勒巴格派出所查看监控确认,确为王*私自行为,给公司名誉造成极坏影响。而类似行为已发生多次。
2011年7月6日,王*申请支出5月、6月两个月的公司为其配车的燃气费用1200元,经公司查实燃气费仅为650元,该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财务制度。
公司经慎重考虑欲将其劝退,但其态度恶劣,在未进行任何交接工作就擅自离职,将公司配车堵在公司大门口,车钥匙带走。并将公司机密文件及重要资料、公司办公用品(U盘及U盘内重要资料)、公司配车钥匙、加油卡、加气卡、办公室和宿舍钥匙等带走。故意将办公室电脑内的资料破坏删除,还多次给公司法人发送短信进行威胁,并扬言报复我公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