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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情况:姑父先过世未留遗嘱,姑妈生前去公证处办了一份“遗赠公证”将她所拥有的房产份额遗赠给侄儿,姑父过世后他们有一子(非姑妈亲生,姑妈终生未育)强搬来居住在该房屋内。在姑妈去世后,因和表哥协商无效侄儿准备诉讼到法院,不准备请律师情况下自已写了份“民事上诉状”,在“上诉请求”里写了三项: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和***夫妻俩的房屋遗产 2: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占有75%房屋产权份额 3: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 请问:一:第2项要求合理吗? 二:第2项有没必要单独写出来,因第1项已经有了分割要求,份额占多少法院自会确认对吗?三:判决后,是不是就可以持判决书去房管局更名改为共有产权,还是要其他手续?

继承
2011-07-08 10: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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