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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不按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拒付物业费;物业公司把债权转让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通过诉讼追索物业费。现在法院判决已经下来,要求业主把物业费交给业委会;可业委会作为其他非法人组织,无法出具发票。业主认为,收取物业费必须出具发票,这也是法律的规定,如没有发票,则不同意付钱。 问题1、业主据此不执行法律的判决是否违反民诉法229条? 问题2、业主是否可据此提出上诉,要求重审? 问题3、如业委会委托别人代开发票,抬头也是别人的,是否合法?

其它综合
2011-07-07 18: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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