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买卖的,非上市的香港公司,共12个股东,其中4个股东在09年8月1日先和公司的李姓股东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并收了其支付的第一笔款项,在这之后,另一个马姓股东受姜某(非此公司股东)委托,也想收购这4人股份,并由姜某支付股权转让费,于是4个股东在8月17日声明和李姓股东之间协议中止(当时并未完成股权交易的全部内容),并将第一笔款项退给了李.但是这4个股东并不知道实际是由姜某出的股权转让款,也不知道马姓股东是受姜某委托的,我想请问马某是不是属于刑事上的诈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