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弟弟太原理工大研究生毕业后进入西安一家高校当老师。今年6月因公出差期间在河南发生车祸身亡。目前,学校解释说陕西省人事厅和教育厅关于工亡待遇使用人社部(2008)42号文件,一次性工亡补助为20个月工资;我们认为高校属事业单位,应按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准,即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0倍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请问我们的理解法院是否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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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们的理解法院应该支持。人社部(2008)42号文件是依据旧的工伤保险条例制订的。如有疑问,欢迎电话详细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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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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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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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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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若具有劳动合同或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则属于劳动关系,按照公司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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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弟弟与高校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属于聘用,就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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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属于劳动合同,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工伤赔偿。如有需要,电话咨询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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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为你们施行的是聘用制,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应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计算。
所以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关于具体的数额 也参照此标准
欢迎您来电免费咨询或者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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