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5月27号领到公司营业执照,6月一号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但因开业前的准备工作繁多,至今没有开业。7月一号接到当地国税所的电话摧交税,我当时在外地,公司只有老公一人在(因小规模公司,没开业其他工作人员没让上班),因他不懂,就糊里糊涂按照税务工作人员的指定银行去交了933.3元,其中700元是增值税,233元是营业税。第二天我看到交款单据,不明白公司没开业就让交税,还有那933.3元的税额是怎么得来的,就到税务所咨询,那副所长说只要税务登记证办理好就等于开始营业了,那700元的增值税是上边税务局定的最低标准,我说税的多少是根据营业额而得的,我们开业后可根据营业额申报纳税,此时这样交税没道理,副所长却逼着让我们的会计做账,3天期限,否则按税法处理。我很不解,副所长说的有道理吗,这税我该交吗?请求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