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规定被告于2008年8月底前将原告自2000年11月至2007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但一直到2009年都未进行补邀,在2008年至2009年底,原告均在进行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2009年底被告通知原告,因被告通过了降低2000年至2007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故对原告按降缴后的比例(即按月工资4%)进行补缴。原告未予同意。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所规定时间内的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即按月工资的8%)对原告2000年至2007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请问现在进行诉讼是否已过时效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