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原告与被告及另外一人共同商以与陕西省咸阳市谓城区文林路铁一局新运处集体户李涛签订了《铁路线路作业协议书》,承包了陕西省府谷县境内的神华运煤专用铁路的道渣清筛工程,三人并就具体事宜签订了协议。4月22日,原,被告带着组织好的9人连同甲方一人12人一起到了施工地,了解了情况,并押了押金。但就在通知其它人员到位时,在家人员由于其它原因到不了位,致使整个承包事宜失败。此次原告连同押金共花费了8550元,按照协议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的30%,即2550元。 因为是三人签的合伙协议,三人应共同承担责任,为什么专起诉我一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