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下肢胫骨骨折。根据评残标准,评不上伤残等级。但是,根据丧失劳动能力标准,能评上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20%。问,伤者可否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残疾赔偿金。
由于误工费可以计算到评残的前一天,计算误工费是不是必须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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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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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两者不是一个标准。具体的计算,还是委托专业律师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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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