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金堂又新分理处诉被告夏X、张XX、吴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称,被告夏X、被告张XX原系夫妻。2008年12月3日被告夏X向我分理处(原金堂又新农村信用社)借款30,000元,用于经营机电产品,约定2010年12月2日归还,月利率千分之9.45。被告张XX作为债务共有人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名并盖了指印。
被告夏X辩称,对借款事实五异议,同意还款。
被告张邦炼辩称,对原告所述借款经过没有意见。但原告只将借款打入被告夏X账号,没有打入被告张XX账号。被告张邦炼既然作为债务共有人,原告就应将借款一半打入被告张邦炼的账号。且2009年3月30日被告夏X与被告张XX已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已明确该债务由被告X伟偿还。故本案中,被告张XX不承担还款责任。
上述事实,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书、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信用社文件、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判决如下:
一、 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30,000元及利息;
二、 被告吴X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告夏伟、张邦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6.28 日
请问:
1、 作为被告之一张XX(女方)于2009年3月30日与被告夏X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已明确该债务由被告夏X偿还,但未对该债务的清偿征得原告同意。愿意承担对《合同法》未清楚所造成的后果。但法院判决没有明确双方的各自责任,因为现在已经家庭破裂,又无共同财产,子女又由张XX一人来承担抚养。而这种判决,如果第一被告夏X在规定期限内不还,事毕造成对张XX的不公。因此,请求改判,请问你们有无可能?
2、 如果改判,希望
1):三方协商,明确债务,是否可以合同变更,债务人张XX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夏X,张XX履行部分合同。
2): 由法院判决,双方的责任,要求责任明确,各自承担各自的义务,不要含糊不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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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