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去年九月份在 专卖店购买38码女鞋一双,新买回的鞋子发现其损坏,并在次日拿回其店面,店里人给予修理鞋子的答复,在一周后本人到起店里取回鞋子,后发现鞋子不但没修好,损坏还更严重,因其鞋子问题,经过数次的修理,鞋子非但不好还比之前损坏更严重。而店员及其店经理没有给出其他的解决方法,只予修理,却没一次将鞋子修好。后在2010年11月1日,再次将鞋子拿回其店里要求解决,该店家一如既往的只予修理。在次期间,本人没得穿过那双鞋子,该鞋子从未修理好过。在这之后本人再到店里拿鞋,店里人说找不到该鞋子,说次日在联系本人,而第二天,本人没有接到任何该店的联系,而每个一周到一个月的时间到其店里要求要回鞋子,却每次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开始的几次都说找不到鞋子,说次日再找找,然后联系本人,而每次都是在这一席话之后就没有了任何音讯。更有甚者,到后来再去其店里拿鞋子时,被告知没找到,只有一双37码的同款鞋子,说那鞋子也许是本人的,说也许是当时打保修单的店员输错码数,本人明确告诉该店员本人买的鞋子是38码的且不是旧鞋子,其店员说在帮找找。而在我再次去要鞋子时,店长找了许久,只找到一双37码的并且有明显的穿着痕迹很脏的鞋子,说这个就是本人的鞋子,我说了这个不是我的,我的是38码的没穿过的鞋子,她就说那就是我的鞋子,是店员打保修单时打错了码数。我坚持那不是自己选购的鞋子,其店长就强迫我说那就是我的鞋子,并说我爱要就要,不要她也没办法。请问这个情况我该如何是好?请求帮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