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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9年8月在浙江丽水与当地的一家公司的老板合资开了另一家新公司,当地这家公司的老板同时担任新公司的法人代表,我在新公司中既是股东之一又是新公司的雇员。当时由于新公司无法支付相当于我原来在上海的工资,所以新公司与我签订了工资合同,规定每月暂时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一年后补发拖欠的工资。但2010年我退出了公司,把我的股份卖给了当地这家公司,但新公司的法人代表却不同意支付我拖欠的工资,请问我如何追讨被拖欠的工资?

合同纠纷
2011-07-03 12: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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