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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下岗职工,后被一所中职学校聘用为编外教师,在这所学校干了7年,本次到期合同一签定期三年,现已到期,由于自已快60岁了,所以不想续签合同了,主动辞工,但学校没有给我任何补偿,我又不懂法律,有以下问题请教: 一、象我这样的情况能按合同法规定,辞工后,每年补发1个月的工资不? 二、我从2005年2月份被聘用的,应如何追讨我的补偿? 三、我如果向用人方追讨补偿是否合法?请律师给予帮助。谢谢啦。

劳动纠纷
2011-07-03 19: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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