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是一起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事故,现在责任认定书已经下来了,机动车占主要责任,非机动车站次要责任,机动车违反了交通法的第38条规定(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非机动车违反了地68条(转弯的非机动车让执行的车辆,行人先通行)和第70条规定(驾驶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请问这两个责任谁的大?各占百分之多少的责任?如果医药废花了3万那么机动车应该出到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