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包别人的玻璃加工,请人加工按天数算工资,一个月给一次,现在其中一个人被玻璃割断手臂上一根手筋,但是没有大碍,手术后几天已经能活动,从住院的第三天开始一直都是早上去医院打一瓶点滴,然后就自己回家,事发到现在已经有16天,现在劝其出院,说需要我们写一份协议,想请问这个协议需要不需要写?应该如何写好? 是按工伤赔偿还是按人身损害赔偿?另外,现在这个人说他未满16岁,(当时,是他父亲,拜托让他到我这里上班的,而且说已经有17岁了,但我没有要看他的身份证),我如果去做伤残鉴定的话,会不会要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罚款?如何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