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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骑电动车由北向南行之十字路口,左转弯向东。被由东向西的小轿车撞成重伤。交警事故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理由是,我姐姐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六十九条,转弯让直行,对方有先行权。对方违反的是经过路口速度过快没有在安全范围内行车。现在我有疑惑,首先《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在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无交通警察指挥,无限行标志标记,让右方向车辆先行。如果按这条我姐姐反而有了先行权。至于转弯让直行,按我的理解,如果在这样的路口转弯让直行只适合用在同方向车辆上。还有就是有目击者很清楚看见撞我姐姐的车辆是在超车的过程中撞到我姐姐的,道路是单行道中间以黄虚线分割,两边有非机动车道。当时交警也没询问那目击者。后来我们家属提出有目击者,交警部门也不当回事,只听肇事车辆一面之词说那辆车停在十字路口的非机动车道内。

其它综合
2011-07-02 0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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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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